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熟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的通知.doc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熟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政辦發〔2017〕123號
各鎮人民政府、碧溪新區(街道辦事處)、東南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服裝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虞山林場),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經研究,現將《常熟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23日
常熟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資源,規范直管公房租賃行為,保障直管公房使用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直管公房管理。
本辦法所稱直管公房,是指政府享有所有權并經營管理的房屋,但不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資產劃撥歸屬屬地政府,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 市住建局是我市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管處負責直管公房管理相關政策制定、指導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服裝城、度假區,以下簡稱“屬地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屬地政府應當確定具體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屬地管理單位”)負責直管公房日常管理。
第四條 直管公房按房屋使用性質分為住宅直管公房與非住宅直管公房。
住宅直管公房按管理區域、計租標準不同分為市區住宅直管公房與鎮區住宅直管公房。根據 “關于調整二000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通知”(常房改辦[2000]13號)文件,執行城區租金標準的為市區住宅直管公房、執行集鎮區公房租金標準的為鎮區住宅直管公房。
市區住宅直管公房實行標準租金租賃與協議租金租賃分類管理,鎮區住宅直管公房參照協議租金租賃管理。
非住宅直管公房租金按相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五條 屬地管理單位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直管公房租賃合同,明確租賃期限、使用性質、租住面積和租金等,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住宅直管公房的計租面積為使用面積,非住宅直管公房計租面積為建筑面積。
第七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住宅公房,如遇租金政策性調價或房屋狀況變動的,應按新租金標準計租。
實行協議租賃的住宅公房,由租賃雙方參照市場租金價格在租賃合同中協商確定。協議租金原則上要與市場租金接軌,不得低于標準租金。
第八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承租人應當按約定向屬地管理單位繳納租金。若逾期不交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承租人應當保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共用部位,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及附屬設施,不得違反約定使用房屋;
(三)承租人應按照法律及租賃合同規定承擔消防安全、安全生產管理等相關責任,對房屋使用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承租人應當及時處置并報告屬地管理單位。如因承租人使用不當,包括引發火災等造成房屋或裝修設施損壞及其他損失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形狀,嚴禁搭建違法建筑;
(五)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六)承租人不得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轉讓他人或調換使用;
(七)承租文物建筑的承租人須遵守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承擔保護管理責任。
第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地管理單位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一)承租人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六)項中任一情形,在屬地管理單位書面通知規定期限內不糾正的;
(二)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三)承租人去世或戶籍遷出本市,且無符合承租人變更條件的;
(四)危險房屋無法進行修繕的;
(五)因城市建設需要進行征收(搬遷)房屋的;
(六)因文物保護需要,需騰退房屋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或租賃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四)、(五)、(六)情形,相關補償根據租賃性質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直管住宅公房按照合同租賃,不實行分戶。
第十一條 如因城市建設需要征收(搬遷)直管公房的,自征收決定或搬遷通知發布之日起,直管公房租賃合同自動終止,承租人須按征收(搬遷)規定辦理搬遷事宜。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侵占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獲取非法利益。非法侵占直管公房的,由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屬地管理單位應加強對直管公房的日常巡查,科學編制年度修繕計劃。公房修繕必須原樣原修,做到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房屋結構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條 直管公房自然損壞的,由屬地管理單位負責修繕,另有約定的除外;因使用不當或者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十五條 異產毗連房屋,各自承擔自用部位的修繕;共用部位的修繕,按產權面積所占份額承擔。
第十六條 直管公房承租人和相鄰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對直管公房的修繕應予配合。承租人不得阻止屬地管理單位檢查、維修房屋,如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屬地管理單位不能及時維修房屋,所造成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擔。
第十七條 對屬于文物建筑的直管公房,修繕時應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租賃期間協議租金租賃的公房承租人變更的,租賃關系按合同約定終止或解除。
第十九條 租賃期間標準租金租賃的城區住宅直管公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可申請變更:
(一)承租人死亡;
(二)承租人戶籍遷出本市;
(三)承租人夫妻離婚涉及公房承租人變更;
第二十條 標準租金租賃的城區住宅直管公房承租人變更的,申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本人或監護人具有支付租金的能力;
(三)承租人為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應由監護人代簽租賃合同,并提交履行支付租金等承租義務的保證書。
第二十一條 標準租金租賃的城區住宅直管公房原承租人死亡或戶籍遷出本市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符合承租人申請條件的,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申請變更,屬地管理單位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第一順序:原承租人的配偶;
第二順序:原承租人的父母、子女;
第三順序:原承租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有第一順序人,由第一順序人申請;無第一順序人的,由第二順序人申請;無第一、第二順序人的,由第三順序人申請。第二順序人中有部分已死亡的,可由其子女代位申請,與其他第二順序人共享第二順序。不符合申請順序的,屬地管理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變更只能由一人申請,同一順序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符合變更申請條件的,應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書面協議確定唯一申請人,并提供相關的法律文書后方可申請變更。
同一順序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符合變更申請條件,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確定唯一申請人的,不予變更。
第二十三條 符合承租人變更申請條件的,應向屬地管理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直管公房承租人變更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結婚證;
(三)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四)直管公房原租賃合同憑證;
(五)租金收繳單位出具的無欠租憑證;
(六)原承租人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證明;
(七)原承租人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遷移或注銷證明;
(八)符合本辦法規定同一順序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符合變更申請條件的,提供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
(九)承租人變更申請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正在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作為承租人變更的申請人,退出正在享受的住房保障后,方可申請承租人變更。
第二十五條 因離婚申請公房承租人變更的,需將法院的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等涉及直管公房承租事項的材料提交屬地管理單位審核。
第二十六條 因歷史原因由單位內部調配住房造成實際使用人與承租名義人不一致的,按照分房單位的證明材料、房屋的實際承租使用狀況等依據,實際使用人可申請承租戶名更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請承租人變更: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租人變更情形的;
(二)原承租人欠繳房屋租金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拆改房屋結構的;
(四)原承租人房屋有落實私房社會主義改造政策糾紛、使用糾紛或租賃糾紛的;
(五)同一順序人未協商一致的;
(六)其它不得變更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依據本辦法規定申請直管公房承租人變更的,須經屬地管理單位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九條 以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手段,騙取直管公房承租人變更的,屬地管理單位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第三十條 開展對1958年私改等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時涉及直管公房的,屬地管理單位應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